办理出租合同登记对于当事人来讲相当要紧,由于出租行为虽然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,政府行政管理不适合过多干预。但其行为客体———房子却是一种特殊产品,与国土资源、人口、居住与社会治安、环境保护密切有关,从而提出了对出租的房子进行合法性审察的必要。
“交易不破出租”虽然作为一项立法原则为各国立法所确立,但怎么样让新的买受人预先了解房子存在出租的事实,以降低风险并增加公平买卖的机会,也是立法所应当考虑的。正是基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市场买卖秩序的原因,产生了对房子出租行为进行登记之需要———只有经过登记的房子出租行为,才受法律的保护,才能对抗第三人,不然,就不受法律保护,也不可以对抗第三人。
房子出租关系会产生一些权利,改变优先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,经过登记的合同证据效力大于未登记的;因为合同登记管理机关审察房地产证明和双方身份证,非常大程度上保护承租人的权利,如有些设置了抵押权则起到提醒承租人有哪些用途,可更好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。
曾有如此一个案例:罗湖某大厦业主与承租人签订一份商铺出租合同,约定了非常高的租金,不是在主合同上约定,而是在附合同上约定,主合同和附合同都办理了合同登记。之后,承租人住进来了就不付租金,并将附合同抽掉其中的几页,但看着还是相对完整的,觉得租金约定不明。发生纠纷后,最后以在管理部门登记的合同为准来付租金,这是由于,当事人进行房子出租合同登记时,登记管理机关会有留底合同,如此可以非常不错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办理合同登记,依法纳入管理后会享受不少后续有哪些好处,未办登记是违法行为,办了登记发生纠纷后可由房子出租管理部门协调处置,起到非常不错的成效,且不办理登记还可能承担法律后果,不止是在出租部门,税务部门也可对其偷逃税作出处罚。